前條第一項細胞保存庫設置者所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
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組織、細胞提供者之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
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不特定人口群。
前條第一項細胞保存庫之設置者,依前條第三項收取之回饋金,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收取數額之百分之五十,並應予公開。
前條第一項細胞保存庫之設置者,應逐年公開細胞保存庫之商業運用利益資訊。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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