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6條 細胞保存庫就其保存之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運用,並收取費用者,應訂定費用、收取、退費方式,並公開揭示。前項費用相關事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