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5條 醫療機構設置之細胞保存庫,除為自用或委託其為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所需外,不得受他人委託蒐集、保存、處理或提供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或為細胞操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