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設置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細胞保存庫許可設置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附件),及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