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