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