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