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第6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執業登記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