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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條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第5條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二、歇…
- 第6條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
- 第7條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執照及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 第8條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後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執照應登載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公共衛生師歇業後申請執業執照,…
- 第10條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繳納執業執照費,滅失者並填具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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