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第5條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登記執業處所之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