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第8條 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後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執照應登載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公共衛生師歇業後申請執業執照,符合第五條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與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同;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為自重行申請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