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第10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繳納執業執照費,滅失者並填具具結書,毀損者並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