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9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經費預算,就公立健康照護機構進用前條之健康照護人員,績效卓著者,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並予以公開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