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7條 公費生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前項行政契約,包括公費生在學公費待遇、訓練、分發、服務及違約處理之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