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地區之健康照護服務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二條人員之公費生培育名額。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提報需求研擬培育計畫,並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配名額予培育公費生之大專校院,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