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狀況,寬列所轄原住民族地區衛生所之員額編制,並保障健康照護人員待遇及福利,鼓勵其繼續留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原住民族地區之醫院,寬列員額編制及預算,保障健康照護人員待遇及福利,鼓勵其繼續留用。
公費生服務期滿後,續留任於該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提供留任獎勵金。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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