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6條 公費生之招生及甄審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大專校院辦理。各大專校院辦理公費生培育,應就其職業類科,提供專業師資,培養其專業服務精神,並與主管機關合作建立公費生輔導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