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3條 具原住民身分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採外加名額方式招收原住民公費生(以下簡稱公費生)。前項培育,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費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