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2條 法規: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2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健康照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醫事人員。二、公共衛生師。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之照顧服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