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10條 法規: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0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