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8條 法規: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8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