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13條 法規: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