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法規: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後始不適用強制引水:一、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二、原依第五條規定檢具之文件有所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