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第3條 法規: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締,由警察單位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