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4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