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9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