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7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十款所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每年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