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業者應指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