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2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以健全集管團體業務之運作。內控制度應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