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10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0條 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