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8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8條 審議會審議申請准予使用土地時,得指定期日勘查申請准予使用之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日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為相關之說明及答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