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13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將土地爭議案件提請審議會決議。第三條至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