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7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7條 審議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審議會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