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5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5條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議會業務。審議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人員兼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