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4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