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審議申請准予使用土地時,得指定期日勘查申請准予使用之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日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為相關之說明及答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