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6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6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親自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餘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