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取得前項資料,以確保其即時性及正確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