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金融情資應自金融情報中心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