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金融情報中心如認受理之金融情資有缺漏或不足致影響判讀及分析,得請求原申報機構補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