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9條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性別事件之事實,學校法人未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解聘校長,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