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後,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