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由行為人請假,或將行為人暫調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支援業務並派員代理,接受調查;其暫調期間,至主管機關作成終局實體處理為止。
前項由行為人請假情形,行為人經校長事件審議會為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決議,由主管機關作成終局實體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彈性處理其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不受請假及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停止校長職務,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