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鑑定評估人員之培訓課程及時數,學校之規定如附表一,幼兒園之規定如附表二。前項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