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評估人員之培訓課程及時數,學校之規定如附表一,幼兒園之規定如附表二。
前項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
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