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鑑定評估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培訓,取得學生、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