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前項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交通、課程、法令所定任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