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會業務督導次長、主管司司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