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6條 法規: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準用該法有關災區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