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2條 法規: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