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3條 法規: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